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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中提到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依照公司章程設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這壹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普通員工和中層管理人員。普通員工通常指公司的基層員工,他們進行公司的具體業務和經營,不具有決策權和管理權;中層管理人員是公司管理層的中層,屬於管理範疇,但《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因此,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中擁有重要決策權和管理權的壹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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