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指以公司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通常稱為出資質押或股份質押,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稱為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股權質押的標的是股權。壹項成為質押標的物的權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是出質人對其的處分權;第二,必須是財產;第三,必須是可轉讓的。目前,雖然我國理論界對股權的性質壹直爭論不休,對其概念的界定也沒有統壹,但股權兼具前述性質和可轉讓性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股權是壹個合格的標的物。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17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可見,並不是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轉讓,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轉讓的範圍內,股權的質押應該受到限制,這就要求股權的質押必須符合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對此,根據公司法,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