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擴展數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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