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公司上市後,主辦券商仍需履行持續督導義務。股轉系統鼓勵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建立長期穩定的持續督導關系。除主板券商不再從事保薦業務或上市公司股份被終止外,雙方不得隨意終止持續督導關系。
主板券商與掛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持續督導關系的,雙方應當協商壹致,其他主辦券商願意承擔督導工作的,提前向股轉系統報告並說明理由。在今天的運作過程中,承擔監管事項的上市公司和主辦券商要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