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信托資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運用於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全部信托資金來源於股東及其關聯人的除外;
(四)禁止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五)不同的信托財產不得相互交易。
(六)同壹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不得投資於同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