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達成,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整崗位或者降低工資。在單方調崗降薪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經濟補償。與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