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以前,但仍處於連續狀態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務、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三)最近36個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或者不當幹預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印章;
(四)本次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