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基本資料: (壹)主要投資方向和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標明的基金類別;(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提交。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提交委托管理協議。委托信托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提交信托協議;(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