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賣方是外國人,交易涉及國內子公司。問題是買方是否應該繳納股權轉讓的所得稅。
實際上,根據698號文件規定,銷售者應當是納稅人,有申報納稅的義務。但實際操作中,賣家往往拿了錢拍拍屁股就走了。稅務局可能是為了這個抓著買家不放,因為買家購買的境內公司是稅務局可以掌握的資產,所以可能由買家承擔。壹般來說,在收購過程中,首先要在買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納稅義務;那麽,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我們需要尋求壹定的法律保護。起草合同的律師知道具體內容。問問律師就知道了。
股權投資的成本如何計算,目前實務中並不明確。如果能證明賣方投入的金額,那是最好的,最壞的結局是稅務局把註冊資本當作投資成本來計算轉讓收益。這種情況確實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