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其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另外,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具有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長的地位。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的產生由公司章程決定。產生執行董事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委任制,另壹種是委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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