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規定,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資本支出安排,區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若公司發展階段成熟,且無重大資本性支出安排,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本次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比例至少應達到N80 %;
(2)公司發展階段成熟且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的,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的比例至少應為N40 %;
(3)如果公司處於成長階段,且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的比例至少應為N20%%: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股利相對於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中的優先順序。
D.《關於進壹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具體現金分紅方案。確需調整或變更本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的,應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條件,並經過詳細論證,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