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此外,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依法執行刑罰或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人;
4.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未執行完畢的人;
6.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擔任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之日起;
8.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9.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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