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對外負債等方面,公司目前是否經營良好,是否有負債,是否違規經營,公司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
3.了解公司產品的前景,公司產品能否給公司帶來可持續的收益;
4.了解公司的股權和股本如何分配,以什麽形式分配,是資本股還是技術股等。,並在簽訂協議時註意在協議中註明公司股份份額;
5.用戶入股後是否會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監督,需要在持股協議中註明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利潤如何分配,要在持股協議中寫清楚;
7.退股合同應明確。如果股東要退股,可以按照退股合同執行,避免退股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