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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執行董事嗎?

法律分析:不壹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人至13人。但是,除本法第51條另有規定外,第50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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