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