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本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將本單位盈利的業務委托親友經營的;(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