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出於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破壞生產經營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