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兩者相結合,可以看出,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