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有權任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股東會不僅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定期或臨時會議,也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的壹切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壹般都要經過股東大會認可和批準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1條規定,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會每年定期召開年會,年會召開時間由公司自行確定。
2.臨時召集股東大會。
上述六種情形發生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