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
除被依法關停取締、全面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拖延續保或者退保。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應當覆蓋所有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付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事故發生後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傷亡人員的受益人(以下簡稱受害人)支付賠償保險金,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生產經營單位請求遲緩的,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當獲得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同壹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得的保險金額執行同壹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和工作崗位而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