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盈利能力可持續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不存在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最近24個月內公開發行過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良好的財務狀況
最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財務會計憑證不存在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金額和用途合法。
(6)以下情況不存在: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改正的。
(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表現為財產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