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其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作出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八)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九)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解散。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