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品類不同:在存貨質押模式下,融資人將有形貨物委托給監理企業代為保管和設定質押品,屬於動產質押品類;倉單質押模式下,融資人直接將記載倉庫貨物所有權的倉單委托給出資人占有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範疇。
信用要求不同:在存貨質押業務下,監理企業承擔監理責任,即按照出資人的要求妥善保管存貨貨物並監督其變動,使出資人可以隨時了解存貨貨物的相關情況,對存貨貨物的控制能力較強,因此對監理企業的信用要求相對較低。倉單質押業務下,資金方只控制倉單憑證,因此對倉儲公司的違約還款能力要求較高,必須審批相應的限額。
動態接受模式不同:在存貨質押業務下,如果融資方采用動態質押/總量控制模式,只要符合相關要求,融資方可以自由兌換貨物。在倉單質押業務下,融資方不接受動態模式下的倉單質押業務,因為倉單已經質押給融資方,倉單部分分割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