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並可以依法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壹)質押已經設立;(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未經批準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的;(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