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條款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合同雙方不使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根據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方和賣方各自的基本義務。
成本加運費(指定裝運港),並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和運費,但貨物交付到船甲板後,貨物在指定港口越過船舷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事故造成的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此外,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