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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

法律分析:集團公司成立條件:1,發起人達到法定人數;2.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由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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