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六十三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左右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