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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可以是誰?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2月修訂)第8.4.2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予以鼓勵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均可能成為激勵對象。上市公司應充分說明上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鼓勵對象:

(壹)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四)《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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