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使用公司資金構成股東借款,履行壹定程序和手續後是合規的。比如大股東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資金用於補償,借款合同得到了其他股東的認可,就是合規的。手續、手續不全或未辦理的,將構成大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嚴重的構成犯罪。
至於收購小股東股權,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合規性責任主要由大股東承擔。對於小股東來說,拿到錢就夠了,壹般不調查資金來源。而小股東為法人時,由於自身財務規範的要求,需要關註資金來源,需要說明票據憑證與購買合同的壹致或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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