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商業擔保成為主流。雖然信用擔保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提供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金融服務,但在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有限,行業起步階段相應的運行和補償機制不健全。為了彌補擔保資金的不足,各級政府開始引入民間資本,後來也有部分外資進入擔保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商業擔保將很快占據主導地位。2002年對擔保機構的調查顯示,我國擔保機構投資總額中,政府投資占70%,民間投資占30%,基本上是“政府為主,民間為輔”。但到2004年底,私人投資的比例已經占到了總量的50%。2012年,全國8590家融資性擔保法人單位中,國有1907家,占比僅為22.2%。
第三,各級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給予了很多支持。在中央出臺的各項政策指導下,各地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補償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支持擔保機構穩健經營。經過不斷延伸和擴大,這些優惠政策現已形成從業務補貼、增量業務獎勵、資金投入、虧損補償等方面為擔保機構提供支持的政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