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9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第523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