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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條件的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獎勵可以實行什麽樣的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01號),“1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延至股權轉讓時再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股權時,股票(期權)的取得成本按行權價格確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激勵的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期權),是指公司賦予激勵對象在壹定期限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期權)的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根據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的壹定數量的本公司股份,激勵對象只有在其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時才能處置該股份;所謂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壹定份額的股權或壹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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