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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的必經程序有哪些?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暫行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應在654.38+0萬元以上,營運資金不得低於654.38+0萬元。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開發企業,要求更高,最低金額為10萬元;申請上市的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應當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專職技術人員和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了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其他企業只要符合壹定條件,也可以兼營房地產開發業務。具體要求如下:

(1),其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非生產性綜合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自有資金2億元以上,其中自由流動資金達到1億元以上。

(2)中央各部門所屬工程建設公司達到建築工程壹級資質,自有資金達到6543.8+億元以上,其中自由流動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三)堤防工程施工公司達到建築工程壹級資質,自有資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其中流動資金達到3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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