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第43條規定,受托人負責召集受益人會議。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信托單位的65,438+0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第四十六條規定,受益人會議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更換受托人、改變信托財產用途、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受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