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這壹條款是最高法律意義上的公有制的定義。由此,最高法律權威對公有制和公共資金概念的解釋可以推導出來:
公有-國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公共資金-國有資金和勞動人民所有的集體資金。
公共基金範圍參考
公共基金的兩個特征
(1)所有所有權都是公有的;(2)貨幣或特殊貨幣。
國有與公有的關系
國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子集,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臨時所有權
《刑法》第九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這壹規定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在財產轉移的同時已經轉移,其法律依據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或反映借貸關系的有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