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被收購時對員工沒有補償,但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購而終止合同,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員工自願辭職,無補償。如果原公司要裁員,可以根據工作年限要求經濟補償。(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支付壹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年)進入新公司後,壹段時間後新公司要支付裁員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原公司和新公司合計服務時間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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