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
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