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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司法》第211條第壹款。

法律分析:撤銷的八種情形是什麽?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2.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3.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4.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未申請註銷登記的;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壹致,情節嚴重的;6.未按規定接受年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並限期接受年檢,逾期不接受年檢的;7.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8.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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