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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答案:1。甲、乙、丙方的出資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第81條關於全體股東首次出資的要求。

2.根據對第壹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知道A公司是不能依法成立的,因此可以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甲、乙、丙三方承擔連帶責任。

3.A公司董事會有權拒絕。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100條。不召開股東大會的提案需要全體股東壹致書面同意。如被否決,股東C無權直接召開董事會。依據是《公司法》第111條。

4.需要辦理解散、清算、註銷手續。

5.丁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公司是丙公司的股東,也就是說丁不是丙公司的債權人,因此,丙公司清算組拒絕申報丁的債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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