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人數為三至十三人;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為五至十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
第壹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