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後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2.擬融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已全部繳清,發起人或股份
東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或重大不確定性。
3、公司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被控股股東壹致。實際控制
系統控制的股東所持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最近兩年主營業務突出,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5、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發生了重大變化。最近壹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6、公司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控制人。
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
7.融資用於主營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符合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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