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擔保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規範。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從主體來看符合擔保要求。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無償提供擔保是合理的,但同時設置了壹系列要求。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履行比壹般擔保更嚴格的決議程序。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公司法》第十六條主要是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簽訂擔保合同,屬於無權代理。本案中,該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章程決定的,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和單個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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