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籌)的股東會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十壹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解散和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或者指示其委派的股東代表出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