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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成立決議?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大會無效或者被撤銷,但是並沒有對股東大會決議的要件和情形做出相應的規定。在第22條的具體適用中,首先要確認股東決議是否成立,才能分析其效力和撤銷,否則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鑒於股東大會決議的目的是將股東意誌轉化為公司意誌,股東大會決議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股東大會具有決議能力或資格;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股東壹致書面同意的除外);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訟,只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無效且可撤銷的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因不限於《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為成立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第9號,2007年9月10日)中,在張某某訴江蘇萬某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某、吳某某、毛某某壹案中,法院認為,股東大會及其決議是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在實際享有公司多數股份及相應表決權的情況下發明的在這種情況下,其他股東申請確認虛構的股東大會及其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但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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