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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第壹個有限責任公司和第壹個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的,公司章程只規定了產生的方式。第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絕對必要的條款,必須有產生董事長的方式。第二種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通常有兩種方式:第壹種直接投票方式,即每股只有壹個董事投票權。優點是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是持股過半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壹言堂”的控股股東。第二種累積投票制,也稱集中投票制,是指每壹股在董事選舉中都有投票權。比如要選四個董事,持股30的股東,有65,438+020的投票權。他們可以投票給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在壹個候選人身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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