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與其他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協商,或者采取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以同等條件購買轉讓的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壹年以上,不得主張。前款所列其他股東僅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和股權變動的效力,而未主張購買同等條件下轉讓的股權的,除其他股東因自身原因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並請求損害賠償。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