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風險有:(1)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是間接的。質押股權所在的公司財產僅屬於公司,不屬於質權人或出質人股東,質權人在質押成立後不能直接取得對質押財產的管理和控制。(2)質押股權價值波動。設立質押時是以當時的市場價值為基礎,但壹旦遇到經濟衰退等問題,當時的股權價值會與實現股權質押時的價值有所不同。(3)出質人和公司的道德風險容易導致擔保價值的貶值。(四)股權質押無法擺脫股權不良後債權補償的弊端。《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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