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認真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的基礎上,增強自律意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證監會組織實施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職培訓。培訓對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四條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中國證監會將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情況記入誠信記錄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