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箱包、手表、珠寶、二手家居用品寄售服務等。
2.寄售、代購、珠寶、工藝品、文具、體育用品、家用電器、電子產品、日用品等。
3.銷售服裝、日用品、針織品、體育用品、通訊器材、電子產品、攝影器材、文具、汽車配件、機械設備、工藝品、黃金制品等。
寄售銀行是指貨主委托寄售銀行代為銷售貨物,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寄售銀行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只有寄售期間對貨物的管理權,即貨物的所有權沒有轉移。寄售銀行只是在商品售出後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不買斷,不現場借貸。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受托銀行不得經營的範圍:
1.不允許進行黃金和鉑金交易。
2.不允許經營機動車和房地產。
3.不允許進行證券或股票交易。
4.不允許帶“典當”字樣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典當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非法設立典當行、推廣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