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制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聘任和解聘由經理提名的公司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的履職行為,要求董事、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